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2009

来源:未知 作者:未知 发布时间:2012-01-07

原告王某,女,25岁。

被告刘某,男,33岁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诉讼费150元,由原告王某承担。

审判长:董 菊

审判员:王志伟

人民陪审员:院广辉

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

书记员:沈 鹏